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切入
从历史谱系梳理、文义分析以及体系解释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中涉及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并不具有证人身份.立法的这一规定源于对侦查高负荷工作的关照,同时也暗合了自由证明原理中证据调查的基本方式.然而,现有的规范体系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事实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仍有需要完善之处.首先,侦查人员应摒弃既往的威权意识,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动出庭,自证清白,并尽量降低书面“情况说明”的使用频率;其次,应探索自由证明的层次化构建,对于证据合法性的异议若无法在“释明”层面澄清争点,所涉证据又关乎案件主要事实的查明或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应以相对严格的自由证明之证据调查方式递进补足,适时赋予辩方对质诘问权.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自由证明、严格证明
D92;TP393;D815.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23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