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
我国《物权法》第176条的模糊规定引发了(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之争议.虽然论者大都基于公平观念认可上述追偿权,但其背后的核心依据并非公平,而是效率.基于效率价值,借由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目的解释,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在解释论上可以证立.单纯从连带债务、不当得利、意思自治等角度展开的教义学分析实难有说服力.在认可追偿权的背景下,同样基于效率价值,各担保人宜按照“事后的期待责任”而非“事前的责任风险”之比例分担责任.在进行内部追偿之前,追偿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
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代位权、意思自治、法教义学、经济分析
D92;D91
201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