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变迁——兼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在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将权限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这一范围是否符合各地立法需求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对18个较大的市1988年至2014年期间的立法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五个方面的立法需求与城镇化背景下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变迁具有较高的相关性,《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使近一半的立法需求不能通过对设区的市自身立法予以满足.这一发现有助于清晰地描述社会经济诸因素与地方立法需求之间的关联,并为科学设置设区的市立法控制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地方立法、立法需求、社会变迁、立法权限
D901;K248;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与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重大项目;四川省社科院重大项目
2017-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