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适用关系的方法论诠释——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为例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在商事法律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时相关纠纷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但当出现商事特别法漏洞时,是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作为商事法上的漏洞去填补,这一问题常常被忽略.以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为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和第25条即未能很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隐名投资合同包含了债权债务的财产关系和股权变动的身份关系,第24条应当对二元法律关系分别加以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使其具有方法论的基础.第25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在内在逻辑和法理上是有待商榷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未能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物权法》第106条不宜完全适用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对于商事纠纷,应充分认识到商法漏洞的存在以及司法填补的意义.
民商关系、法律适用、公司法解释、法律漏洞填补
本文系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研究》BRA2015335的研究成果.
2017-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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