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解析
我国立法并未承认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中亦无以该无因性原则为依据作出的判决,部分学者主张通过表见代理制度实现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功能.事实上,无论从制度基础与适用前提层面,还是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层面考察,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具有表见代理无法取代的制度优势.对于学者指出的该无因性原则会保护恶意相对人的弊端,可以通过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予以克服,相对人明知代理权滥用或因代理权滥用显而易见而不可能不知道代理权滥用的,不得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的效力.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采纳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和禁止代理权滥用制度以全面保护交易安全及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授权行为、无因性、代理权滥用
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立法研究模式下法律行为分析”16ZFG82007的阶段性成果.
2017-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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