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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机制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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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的裁决涉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为了实现强制医疗措施的准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建构了以申请复议和定期诊断评估解除为内容的二元化救济机制.然而,申请复议的效力滞后性以及立法在诊断评估解除问题上的语焉不详影响了救济的及时性,加之实践中复议和解除审理的虚化,制约了救济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完善我国强制医疗诉讼救济制度,应以上诉代替复议,明确诊断评估的周期及提出解除意见的期限,并推动上诉和解除审理的实质化.针对审前救济机制缺失所导致的权利保护缺位问题,应使审前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受到司法程序的有效控制,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同时,为确保整个程序的良好运行,应对鉴定人出庭以及专家辅助人问题予以特别规定,以实现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的实质化.

强制医疗、救济机制、庭审实质化、程序性控制

本文是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成长工程项目“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研究”项目批准号:14SKGC-QG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7-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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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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