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件——首例附带性司法审查判决书评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首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判决,将审查对象限定于规范性文件特定部分,第一次提出合法性构成要件为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四项,但只审查其中构成争议的要件;对于常识性的法律概念,在对其“具体应用”解释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或违反了法律原则时,就构成“不合法”.该判决书对法律的理解,使相关条文内容具体化,同时也为同类案件的审查提供了具有一定判例属性的方向.此外,该判决也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事项,提出了如是否文面审查和是否单独审查等一系列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司法审查、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要件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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