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制度设计的偏差与校正
我国年休假制度实施效果较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要保障年休假制度的顺畅实施,还需从年休假制度内加强对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的规范.然而,基于表面形式的意思自治而豁免用人单位的责任,或者未加区分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不同事由而混同责任,以及未明确用人单位不安排约定年休假的责任,这些民事责任制度设计的偏差造成了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困境.因此,需校正其偏差,重新设计用人单位年休假民事责任制度:一是基于真实合意确定是否豁免用人单位责任;二是区分不同事由设置不同程度的责任;三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确定不安排约定年休假的责任.
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民事责任
D922.5;F592.7;F249.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99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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