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及其制度完善
刑诉学界、检法系统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澄清其分歧应该以《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应该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及其作用具有纲领性、统摄性、全程性.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应当从五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贯彻司法责任制;扭转庭前会议实体化倾向;提高侦查、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受援比例与辩护质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分歧、互相配合、庭审实质化、全程性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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