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有效取证与保证权利的平衡——评“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证据规定
“两高一部”出台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定”,对指导、规范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具有积极作用.但在该“规定”中,强制侦查与非强制侦查的区别不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与技术侦查的关系不清晰;初查时允许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但未做出必要限制,实践中可能突破立案前禁止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规范的协调还应加强,搜查作为典型的要式侦查行为在电子数据取证中的地位应予注意;关于取证主体的规定,未充分反映现实情况与工作需要,亦可能与相关制度相冲突.文章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具体意见,并建议在执行中坚持下位法不得突破上位法的法治原则,在《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理解、执行电子数据证据规定.同时研究制定执行文件,对部分规范进行限制和细化,并根据实践反应,修改完善该规定.还应反思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制,应进一步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司法救济及司法令状制度,落实侦查程序中的司法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电子数据、收集提取、法治原则、改革完善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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