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滥觞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其中宽缓一面的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有较为充分的体现,但尚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刑法中,可考虑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并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整合,对从宽的幅度予以必要的限制.在刑事诉讼法中,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带来程序简化,其正当性来源是被告人自愿放弃正式审判,它需要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等作为支撑条件.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量刑协商制度的引进潜藏着司法不公的巨大风险.以被追诉者认罪认罚为前提构建程序分流机制,在审前程序中应侧重于通过起诉便宜主义强化程序分流功能;在审判程序中则需依据案件轻重、难易程度不同,构建多元化的简易速裁程序.在我国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讨论中,需要少一些实用主义、多一些理性分析,坚持将尊重司法规律作为改革的首要原则,在政策立法化或立法政策化的过程中,恪守刑事法治的底线要求,以避免因程序过于松弛而造成冤假错案.
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折扣、程序分流、正当性保障、量刑协商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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