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供“深层链接”行为的法律定性及其规制
某些“深层链接”可导致在不发生网页跳转的情况下,在设链网页展示被链作品,由此引发了提供“深层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争论.任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传播行为都应当形成“传播源”,使作品从该“传播源”向公众传送.“深层链接”通常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从同一“传播源”获得作品的不同途径,并未形成新的“传播源”,因此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于破解其他网站的技术措施并相应地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该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遏制利用“深层链接”损害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利益的不当行为,而且可以避免将提供“深层链接”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正当行为的误伤,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深层链接、实质呈现标准、传播源、技术措施、行为定性
D923.41;F832.46;G20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20
201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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