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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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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合意而非书面形式,无书面形式的合意依然是劳动合同.以此为出发点,则必须承认不是用工而是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内容确定方面,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失衡导致其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介入,但这些机制并非要排除私人自治安排劳动关系内容的可能.与其他机制相比,在有利原则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在确定劳动关系内容上具有功能和效力上的优先性;若动态地理解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也可以适应劳动关系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劳动关系的终止上,劳动合同也可用以安排劳动关系的终止.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重要地位既是由劳动者作为私人的本性决定的,也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配资源的属性决定的.

劳动合同、合意、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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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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