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
农地“三权分置”理论是经济学界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政策选择,但不符合法律逻辑.依据权能分离理论,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使用只能集于一人,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无法再生发具有他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不符合他物权的生成逻辑.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作为性质与内容相冲突的两项他物权,于同一宗土地上既不能同生,也无法并存.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生发具有“权利用益物权”性质之“土地经营权”的观点,在根本上混淆了他物权与具有债权性质之不动产租赁权的区别.解决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需要的不是盲目创设新的理论,而是严格遵循法律逻辑: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二元体系,并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及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满之后使土地重新回归集体手中,通过再次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失地农民重新提供社会保障.
三权分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能分离、法律逻辑
D923.2;F321.1;D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项目;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东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项目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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