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法教义学分析——对“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质疑者的回应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规定具有合理性,符合刑法原理且并不违宪.“诽谤信息转发500次”的行为属于客观处罚条件,其构成对责任主义的冲击属于责任原则的例外.对“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规定的分析表明,司法解释同样不是轻易嘲笑的对象,应当慎重对待和正确把握.
诽谤罪、客观处罚条件、责任主义、司法解释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4SFB20016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同时亦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批准号:31541410702资助.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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