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诉讼时效追求的公益性属于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的公益性,难以成为诉讼时效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会将整个诉讼时效法塑造为不可变更的规范群,这与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相关司法实践显示,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约定难以直接触及诉讼时效的公益性.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不仅会挫败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还会诱使背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比较法立法例不仅不能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提供旁证,反而揭示了诉讼时效强制性立法的危机.在肯认诉讼时效法为任意性规范的思路下,为满足特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一定的边界.
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时效利益自由处分
本文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1206010006的资助.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