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方式、提示条款
D923;R197.32;R4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钱江人才计划C类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