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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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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共同确立了当前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并不明确,导致了诸多问题.在续期费用规则上,“自动续期”虽非“无偿续期”,也应照顾居民的生存权益;对于续期费用的计算,应采用双重区分规则,并不断出台更惠民的举措;未缴费不影响自动续期和房屋所有权,居民确实困难的,国家还须给予救济.对于续期期限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建筑物过早倒塌的,应以原建筑物的设计寿命作为自动续期的期限上限;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外的续期以一次为宜,而最高年限内的续期不宜超过两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续期费用、续期期限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12SFB3025、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S1608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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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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