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之检视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导致实践中复议机关应诉压力巨大、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受到消极影响以及资源浪费等困境.作为一项不合常规且为我国所独有的制度,其设立不具有法理上和制度上的合理性,且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产生制约.我国并不具备专门的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难以应对日趋增多的复议后共同被告案件的应诉,相关管辖制度也使复议机关应诉和法院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复议机关在现阶段应依法当好被告或尽量避免当被告,同时由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适当改良,并通过《行政复议法》修改建立专门复议机关.适时由立法机关对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制度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定其制度走向.
行政诉讼法、复议机关、共同被告、应诉、行政复议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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