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学”到“吏事”——唐宋判文演变的法律文化探析
唐代的判文是一种“文学”作品.五代以降到南宋,“文学”的判文逐渐为“吏事”的判文所取代.唐宋判文的演变主要体现在文体、功能和风格上.与唐代判文相比较,宋代判文的法律论证更加详备,义理阐述更加悠长,教化无处不在.不过,在文体、功能和风格发生巨大转变的同时,唐宋判文在坚持情理、法理、礼俗相结合的法律观,坚持尚宽仁、贵民心、遵法制、重礼等的秩序观,以及坚持“合于事义”优先于“合于法理”的司法观三方面则是一脉相承的.
文学、吏事、法律文化、转变、继承
D929;D616;K28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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