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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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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网约租车、劳动关系、从属性、Uber案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5M570067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6年青年学者研究项目的成果.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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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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