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之争及修法建议
近段时间来,政界、商界、学界诸多人士发出新一轮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主要诉求是自由解雇和灵活用工.批评者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性质、劳动合同的性质、解雇保护、用工模式等方面的论点存在基本错误.虽然批评中的细节性焦点确为《劳动合同法》需要修改之处,但是关键之缺陷在于立法技术上的迂回与温和.主要表现为:未能理顺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则,明确书面形式的证据价值;未能理顺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则,旗帜鲜明地推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形式与期限规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两大核心制度,对其理解的误差和适用的混乱不仅导致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能实现,而且招致了种种质疑,亟需理顺和改造.除此之外,另一个亟需修改之处是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规则.
劳动合同法修改、立法技术、劳动合同形式规则、期限规则、雇主责任分配规则
D923;G719.2;R95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5NDJC114YB
2016-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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