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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公诉的理论阐释与制度重构——基于实证调研的展开

引用
起诉裁量权理论而非起诉便宜主义更适宜作为撤回公诉的理论根据.撤回公诉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证成,而且实践中迫切需要.我国撤诉实践中存在“名实反差”、脱法运行、功能变异、程序正当化不足以及撤诉后恣意再诉的问题.撤回公诉的实践困局,源于立法的缺位以及司法层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审判去中心化”的诉讼模式.破解这一困局,需要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合理扩展撤诉事由,将撤诉时间限定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强化法官对撤诉的审查和制约,建构撤诉的告知——防御机制,规制撤诉后的重新起诉行为.

撤回公诉、起诉裁量权、以审判为中心、绩效考核、制度重构

D925.2;F270;C9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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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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