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权保障下的社会救助立法之完善——兼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权是生存权的核心内涵,在社会保障权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保障社会救助权的充分实现,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可或缺.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立法精神与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足,无法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社会救助权的落实.完善社会救助立法,合理厘定救助宗旨是第一要务,应以彰显社会救助的人权本质、维护人之尊严为首要目标;在救助的基本原则上,须明确社会救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在救助内容的设定上,应强调社会救助的类型化,合理界分各类救助的基本关系,以增强社会救助的规范性;在救助程序的设计上,当以救助权的正当救济及其实现为依归.以社会救助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的社会救助立法设计,才是未来我国社会救助基本法应当呈现的立法图景.
社会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权、人的尊严、救助类型化
D922.1;D632.1;C91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FFX011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