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的权利与义务配置
我国立法对房屋租赁作了住房租赁与商铺租赁的概念区分,但在具体规制方面未能分而治之,而是合二为一.由于住房租赁具有人格性,而商铺租赁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这种根本性的差异导致住房租赁与商铺租赁的民商合一立法捉襟见肘.我国应借鉴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赋予商铺承租人以营业权、转让权及续租权,并规定承租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连续经营义务以及出租人的减轻损失义务,从而与住房租赁制度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区隔,并实现私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动态平衡.
商铺租赁、营业权、转让权、续租权、竞业禁止义务、连续经营义务、减轻损失义务
D923.6;F810.423;F299.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69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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