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公益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
2011年“康菲油污案”引出的环境公益索赔问题,至今仍在持续发酵,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国家机关、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人等主体提起的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杂乱无章”的索赔和求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拟授予地方政府生态损害索赔权的改革背景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所启动的检察院诉前督促和公益诉讼实践的深入,作为生态(环境)本身损害这类环境公益维护制度的“主心骨”的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机制的构建,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生态损害综合预防与补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成败.我国未来应建立“以环保行政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以检察机关为主要监督主体”、“以公众为督促主体”的三位一体的生态损害求偿主体结构,并将这三类主体融于“国家索赔优先、社会组织索赔为补充、检察机关润滑其中”的生态损害公益索赔机制中.
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索赔主体
2016-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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