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化法院对涉众案件执行转接破产程序的职权干预——基于2011年至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执行不能案件的分析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涉众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的特殊类型.关于2011年至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执行不能案件的调研显示,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的法院缓和式干预执行转接破产程序的规则与涉众案件之间存在着制度的非适应性,难以实现规范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破产法制度目标.通过立法强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职权干预,设置执行转接破产的听证程序,并辅之以公共费用分摊、破产费用援助、中级以上法院管辖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涉众案件、执行转接破产程序、职权干预、听证程序
D925.1;TP311.52;F832.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辽宁大学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课题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7-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