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研究
错案责任追究的落实有待于各方主体的明确分工与通力协作,但当前的主体界定无法令人满意.追责主体的范围较小,有必要纳入普通公民,并适当界分与案件当事人的区别;确责主体一般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组织,难以保持中立,有必要强化中立色彩;担责主体并不明晰,有必要确定决定者担责的原则,并对公检法的错案责任进行合理分割.
错案责任、追责主体、确责主体、担责主体
D925.2;D621.5;F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学科基金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