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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的主体研究

引用
错案责任追究的落实有待于各方主体的明确分工与通力协作,但当前的主体界定无法令人满意.追责主体的范围较小,有必要纳入普通公民,并适当界分与案件当事人的区别;确责主体一般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组织,难以保持中立,有必要强化中立色彩;担责主体并不明晰,有必要确定决定者担责的原则,并对公检法的错案责任进行合理分割.

错案责任、追责主体、确责主体、担责主体

D925.2;D621.5;F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上海社会科学院创新学科基金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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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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