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义务探析
环境法学一直侧重于研究环境权利,对环境法律义务缺乏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不同主体的环境法律义务,有必要加强对“环境法律义务”的理论研究.环境法律义务一方面具有较高的正当性和必为性,这是环境法的刚性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较为灵活,这是环境法律义务的柔性所在.要实现环境法律义务,需首先从具体行为中抽象出稳定的行为模式,即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包括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与合作义务.其次需按比例性规则、可行性规则和灵活性规则将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分配至不同的主体,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此来保障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
法律义务、环境法律义务、法律主体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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