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治理中的产业考量及其法律规制
忽略产业考量的应急行政存在诸多弊端.应急行政的必要性应当存在限度,不能以目的之正当而无限证成手段之合理.事后且居于附属地位的行政补偿无法替代必要且合理的产业考量,其范围有限、不确定等固有缺陷更会显著妨碍应急措施的绩效.风险社会放大了社会对政府风险治理能力的需求,社会利益结构复杂化、突发性风险频现要求精确治理、整体治理,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嵌入产业考量,提升应急法制体系的统摄能力.应当在应急建设规划、应急法律规范和应急预案中确立产业考量的独立性和内生性;在应急治理各阶段严格落实产业考量的具体构成;在以市价补偿、及时补偿、独立预算为核心完善行政补偿的同时,以产业保障基金、产业大灾保险为核心推进产业补偿和振兴的市场化、社会化机制,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和社会动员制度.
应急行政、应急治理、产业考量、应急法制、社会整体利益
本文是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项目号:QYFZFZ201502,同时受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批准号:14YQ10.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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