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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可问责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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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准入的监管措施.由于各国对国家安全的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国家安全审查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国家安全审查问责机制的缺失,加剧了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外国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国家安全审查缺乏国际统一实体规则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加强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强化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规范、框定东道国政府的审查权力边界等方法来实现东道国政府利益与外国投资者利益之平衡.国家安全审查是我国正在起草的《外国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当程序规范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的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对此,不妨可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建立国家安全审查问责机制,同时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国家安全审查、透明度、可问责性、程序规范

D996.4;D63;F831.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哲社一般课题;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工程工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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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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