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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场外配资清理整顿活动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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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杠杆率高、进入门槛低易助长不必要的投机,造成金融系统性风险,应接受监管和限制.2015年6月开始,证监会通过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和证券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对场外配资进行了规制.前者确有必要,而后者更宜接受透明化监管,而非简单禁止.以“违法证券业务活动”为名展开的处罚法律依据不足.在场外配资整顿升级后,伞形信托和本被银监会认可的结构化信托也被清理,而相关信托产品转接入券商自营系统后,风险控制力度可能反而被削弱.证券经营机构和信托公司争夺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业务之大背景可能会对此轮配资整顿和日后的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场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信托、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违法证券业务活动

F832.51;D922.287;F299.23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博士基金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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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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