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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体系之再构成——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为中心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10条规定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履行顺序规则,该规则体现出一种以单一要素为基础的解释理论,缺乏对物权变动其他要素的考量,故有失妥当.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优先规则是对多元解释要素综合权衡的结果,这些解释要素可以区分为意志要素、外观要素、主观要素、处分权要素与对价要素等.综合来看,外观要素的位阶低于意志要素,但外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联动可以对抗意志要素.《物权法》第106条的适用前提除处分权要素之外还包括外观要素,即存在第三人可予信赖的权利外观.当占有之外观要素与登记之外观要素不一致时,受让人之主观要素须区分登记知情与调查知情,受让人构成登记知情或调查知情的,均不能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解释要素、权衡

D923.2;F27;C9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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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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