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我国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引用
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规则,但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定义条款、效力认可条款与效力内容条款等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均有不当,造成电子签名的形态被不当限缩、电子签名的效力被缺省性拒绝、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内容不明,从而导致我国《电子签名法》实质上并未实现“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立法目的.在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应基于对目前相关网络交易实践的考察对这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进行修正.

电子签名、效力认可、效力内容、意思自治、可靠电子签名推定

D99;F752.02;F27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73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6-3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