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是电子商务法的基础性规则,但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定义条款、效力认可条款与效力内容条款等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均有不当,造成电子签名的形态被不当限缩、电子签名的效力被缺省性拒绝、一般电子签名的效力内容不明,从而导致我国《电子签名法》实质上并未实现“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立法目的.在制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应基于对目前相关网络交易实践的考察对这三项电子签名框架性效力规则进行修正.
电子签名、效力认可、效力内容、意思自治、可靠电子签名推定
D99;F752.02;F27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73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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