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性使用视角看"微博转发"中的著作权限制
在"微博转发"过程中为评论、推荐等目的大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适当引用",也很难归入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个人使用"范畴."三步测试法"虽然是关于著作权限制的一般条款,但只具有限制著作权限制的功能,不宜作为扩展著作权限制范围的依据.我国没有采用"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未来也应该审慎选择.网络环境下日益变化的消费性使用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保护消费性使用依然具有正当性.合理的选择是继续规定"个人使用"的著作权限制条款,同时辅之以"三步测试法"的检验,以维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利益的平衡.
消费性使用、转换性使用、著作权限制、"微博转发"
D9;G203;B8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后期项目
2016-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