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标准的基本定位——基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目的差异的视角
尽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应以权利救济为核心目的并应强化相应的功能,但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因有促进行政自制的目的面向,故应以强化内部监督和解决纠纷功能作为回应;而行政系统外的行政诉讼因无须有促进行政自制的自觉,故应强化监督行政和解决纠纷功能的内驱力.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标准定位应当考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目的面向的差异,宜采用比诉讼原告资格更宽泛的标准,从而让更多人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请复议监督,将更多行政纠纷纳入复议渠道.放宽复议申请人资格标准后,担心造成复议之累或影响行政安定性之顾虑实无必要,但复议后起诉案件的原告范围得重新划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监督、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诉讼原告
本文是西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东亚地区行政复议制度比较研究”SWU1409416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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