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配套立法体制的改革构想
长期以来,我国配套立法工作存在法律过分依赖下位法配套、国家立法权虚化失控、法定配套立法主体随意变化、配套立法文件制定期限过长甚至迟迟不能制定、配套立法文件位阶过低甚至根本不是法等五个突出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这需要从会期上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国家立法权,从人力物力上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设,将国家立法指导思想由"宜粗不宜细"改为"宜细不宜粗",改变先立法后配套的习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配套立法工作,同时还要对配套立法主体实施有效的监督.
配套立法、委任性规则、改革构想
D920.0;G649.21;G40-01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A014
2016-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