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法治逻辑悖论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的提出,是当前国家倚重刑法反腐的必然结果.”一心向上”的官僚体制和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是滋生行贿的体制性基础.强调行贿是”因”,受贿是”果”的观点,不符合贿赂犯罪的生成机理.”两高”强调”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实践上的法治风险.”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政策应继续坚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行贿罪的修改,尚可妥协性接受,但必须警惕”严惩行贿”思想和刑事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进一步膨胀.
行贿与受贿并重惩罚、重受贿轻行贿、法治反腐
本文系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项目批准文号:14ZDCO11和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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