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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公开第三人信息程序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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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背第三人意愿,强制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时,仅将公开决定送达第三人并说明理由是不够的.基于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对第三人的重要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损害的不可修复性,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制现状,建立公开决定作出前听证、公开决定的作出与公开决定的执行相分离、第三人用尽全部救济手段后再执行等制度,给予第三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政府信息、第三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程序保障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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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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