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
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是商标法中的核心问题."微信"商标案为检视该问题提供了机会.将该案涉及的"消费者稳定认知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对待,既符合公共利益的基本理论,也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和立场.将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有关"不良影响"的规定解释为包含"商标的使用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形并禁止其注册,符合商标国际立法的一般潮流,也不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原样保护"原则.尽管商标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先申请原则"攸关公共利益,但"商标权的初始配置对商誉的培育和激励功能"所蕴涵的公共利益更无可替代.无论是相关立法还是司法,只有在正确的价值衡量的基础上,才能作出符合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法律选择和裁判,使商标权奠定在实质正义的基础之上.
商标法、公共利益、"不良影响"、原样保护原则、公共政策选择
D9;G80-05;B561.2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地方立法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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