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领域”法益理论”的深度思考及商榷
”法益”理论在中国刑法学领域的盛行,正好反映了中国刑法学创新能力的枯竭和某些似是而非、换汤不换药的刑法学观念的僵化与保守.犯罪和刑法以其固有的本质在其发展的轨道上向前运行的轨迹表明,即使在所谓的”作为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法益”或者其他的说辞产生之前早就存在了,而且也不会改变.”法益”不过是在评价一种行为是否需要被规定为犯罪的一种价值观念的反映,起着价值引导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事实,也不能成为特定的规范内容.”法益”理论只是用来解释立法根据的一种理论性表达和一种体现刑法价值的标记性符号,它并没有提供新的知识信息和理论价值.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的本质在于保护一定的社会利益、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就刑事司法而言,犯罪的本质在于刑事违法性.现代刑法原理表明,社会利益、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是引导立法者设定一个又一个犯罪规定的原动力,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根源于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保护的社会利益的侵害,植根于对社会成员即社会主人意志决定的价值选择,植根于对刑法规定的内容和规定的形式的违反和触犯.
中国刑法、法益理论、犯罪本质、刑法本质、刑事司法
2015-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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