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立法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食品安全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新时期我国重点领域的立法内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又是立法中的重要方面.域外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包括四种:作为政府福利保障补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惩罚性赔偿相配合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与政府监管职责相结合的企业团体保险以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在我国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尚不具备直接实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食品责任强制险)的诸项条件,但应该在完善食品侵权责任等基础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的合作规制模式,结合本土资源与国际经验构建并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食品责任险)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责任强制险、食品责任险
本文系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项目标号:2014XQN24、2015年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项目建设信息法重点学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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