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视域下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合法性检讨
税收法定是财税法的基石性原则,统摄整个税法体系和全部税收制度.“有税必有法”要求关于税收方面的任何变化都需由法律明定.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在法律属性上是政府机关内部文件,不应该带有设权或限权的内容,更不能对税收事项作出与税法相冲突的规定.当前大量与税收有关的设权或限权地方政府会议纪要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税收法治进程的实现.在法治进路下,有必要对地方政府会议纪要的使用加以限制,并从立法与司法两个维度对地方政府会议纪要中涉及违反税收法定的税收事项提供二元化解方法.
税收法定、地方政府会议纪要、冲突、二元化解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现代化变革》项目编号:2014B2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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