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利益争议的范畴及处理
利益争议是法律允许个人或社会群体进行自治的同时为了交易进行又要求其必须达成合意,而当事人却无法达成合意时出现的规则形成和利益分配争议.利益争议以尚不存在分配利益的规则为存在前提,且这种没有分配利益的规则并不是法律漏洞.在劳动法中,利益争议不同于集体争议,其在逻辑上可以区分为个别利益争议和集体利益争议,但从其他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和实践看,由于劳动合同植根于合同法的传统以及雇主剩余权的保留,个别利益争议在劳动法中并没有被重视,劳动法上的利益争议有时被等同于集体利益争议.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中,集体利益争议包含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和法律规定情况下的变更集体合同争议.利益争议无法依据实体法裁决,但在特定情况下却可以裁决.解决劳动法上利益争议的基本思路是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手段是劳动斗争,但同时各国法还发展出了大量的其他利益争议的替代解决机制.
劳动争议、利益争议、劳动斗争、裁决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一般课题《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分类处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C44的成果之一.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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