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刑法防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先声和开端,第三方支付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风险,有些风险在生产、生活中可能会演变成实际的危害,因而需要国家采取包括刑罚在内的多种法律措施予以防范.对于社会风险的防范,从刑法角度考虑,应坚持行政规制先行、刑法介入谨慎、个人法益优先的基本理念.就具体防范而言,第三方支付招致风险或者将风险现实化为危害行为的,只有当给客户的合法权益造成客观和实际侵害时,才能根据归责原则,按照刑法的罪刑条文,对之给予刑事处罚.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公民个人信息、沉淀资金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大数据时代用户数据利益的刑法保护研究”14SFB20017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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