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责任之认定
囿于缺乏审判经验,又无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我国法院在审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案件时思路各异.目前审判中对此运用的四种侵权分析模式可归纳为“共同分析模式”、“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分析模式”、“侵权一般构成要件分析模式”以及“假冒仿冒直接侵权分析模式+共同侵权分析模式”,但均难免利弊互现.因此,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类型化规定,积极引进间接侵权概念,依据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作出逻辑分析,判决说理的重点应为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分析模式、直接侵权、间接侵权
D923.43;G230;F713.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105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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