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休假视角下“员工与企业共度难关”的法律反思
企业为应对经济危机和经营困难往往在“员工与企业共度难关”的名义下推行以缩短工时、降低工资为内容的无薪休假,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无规定.从法理层面分析可以发现,无薪休假的本质其实是企业将经营风险分担给劳动者,因此只有在劳资双方合意的情况下方具有正当性.由于周期性经济波动是市场规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此已经形成了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着眼于未来的经济现实,我国亦应构建应对风险的法律机制,突破由劳资双方应对危机的狭隘视域,从社会风险的高度以社会化的方式来化解危机,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度难关”向“社会与企业、员工共度难关”的制度转型.
经济危机、共度难关、无薪休假、劳资合意、合同变更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5M570067的成果.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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