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解释为切入点
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成为交通肇事“逃逸”解释的主要方法.但其方法本身存在天然缺陷.通过目的解释将没有离开肇事现场也认定为“逃逸”的结论更让人难以接受.应该从“逃逸”的行为性去解释.刑法条文是交通肇事“逃逸”解释的唯一对象.刑法条文的结构和逻辑关系证明了交通肇事“逃逸”是客观的加重量刑情节.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了刑法禁止的客观状态是加重处罚的合理根据.
逃逸、交通肇事、规范目的解释、加重处罚
D924;G641;F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39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