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模式的法律规制
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纳对非诉行政执行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裁执分离模式探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不但没有为该模式的探索提供依据,更未对其作明确规定.由司法解释确定的裁执分离模式与《立法法》关于政府职权的规定不符.由于缺乏依据和审查标准,其“政府实施行为”也难以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实践需要、法院的承受力以及定位而言,裁执分离模式的提出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制定法律,为裁执分离模式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非诉行政执行、裁执分离、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法律规制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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