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随着我国商法体系的日趋健全,“商事审判”这一概念在实务界与理论界日渐获得认可,但商事审判的客观规律及裁判理念尚未达成共识.以“营利性”、“追求动态安全”和“强调形式公平”等作为商事交易的价值观,并以此为基础确立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说服力并不强.商事组织是多元利益的结合体,其决策常因内部的多元利益冲突而产生极大的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与此同时,商事交易主体之间也因信息不利偏在而产生相当大的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商事裁判在体认、促进和维护商事创新的同时,必须遏制过度创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因而,应当创建相对稳定且专业的商事裁判队伍,确立商业惯例和商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试行商人“参与裁判制”,并树立以内化代理成本为进路衡平各方利益的裁判理路.
商事审判、代理成本、多元利益冲突、道德风险、商业惯例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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